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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道德規範及行為準則宣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發布(人資處主辦)
中華民國103年  3月26日修正(人資處主辦)

  1. 本公司為規範各級人員之道德及行為標準,並使利害關係人了解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之相關規定,爰訂定本公司人員道德規範及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資本公司人員遵循。
  2.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本公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本公司人員)。
  3.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重團隊精神,摒棄本位主義;秉持誠實信用之原則及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並遵守專業道德。
  4.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之利害衝突,並應恪守下列原則:
    (一)本公司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構成個人及公司利益衝突之業務、投資 或相關活動
    (二)本公司人員知其本人或親友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者,應主動向公司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三)本公司人員應迴避可能出現之利益衝突,如不得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使本人或第三人獲取私利,進而與公司競爭之行為。
    (四)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或利益輸送給自己或親友之行為。
    (五)本公司人員不得在未經授權時,向外界提供或揭露機密資訊,並嚴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人利益,嘉惠或傷害他人。
  5. 本公司人員應尊重個人隱私,不得散播謠言或造謠中傷。就其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事項或機密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離職後亦同;應保密之資訊,除相關法令規章已有規定者外,尚包括其他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或交付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6. 本公司人員不得因性別、種族、宗教信仰、黨派、性向、職級及年齡等因素,而有任何形式之歧視及排擠行為。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作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與關係人進行交易時,亦應
    本於公平待遇原則,不得有特別優惠之情事。
  7. 本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有效合法運用於公務上,避免有浪費、疏於保管等情事。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資料、資訊系統、網路設備等資源遭受竊取、干擾破壞或入侵等情事,以保障本公司各項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8.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防止內線交易、股票交易及營業秘密資訊處理等相關證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開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9.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餽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但餽贈或招待如為法規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10.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政府訂頒之行政中立、廉政規範、服務守則及公務倫理等相關規範。
  11. 本公司各級主管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人員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除依法負民、刑事或行政責任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及上級規定予以懲處,被懲處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12. 本公司人員應遵循本公司「工作人員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章,隨時保持警覺,並關注法規動態,以免觸法或違反規定。
  13. 本公司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須豁免本準則部分或全部之適用者,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於本公司公開資訊網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豁免適用之期間及原因等資訊。
  14. 本準則於每年十月底前由人力資源處定期檢視其合宜性後陳報董事會。
  15. 本準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公開資訊網及年報揭露。
  16. 本準則於本公司董事準用之。
  17. 本準則經董事會審議後發布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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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小詞典:相關停電定義說明

1計畫性工作停電

為強化系統韌性或因設備老舊定期更換檢修設備需要而排定的停電,屬計劃性的工作停電,與電源不足完全無關。

2限電

1緊急限電

遇系統突發事故,導致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嚴重偏低時,為顧及電力系統安全,需立即實施之限電措施。

2計畫性限電

前一日預估隔日電能不足,執行計畫性限電用以確保系統安全。

3事故停電

偶發性因天災外力或設備問題故障,所以引起的局部設備停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