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用對象:
經常契約容量 100 瓩以上(特)高壓用戶得申請選用,但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及離島地區用戶不適用。
公告調整本公司需量競價措施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為72小時,說明內容如下:
(一) 需要競價措施(經濟型、可靠型、聯合型)用戶於110年10月至12月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由36小時提高至72小時。
(二) 另「可靠型」方案超過原抑低用電時數上限36小時部分,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計算之規定。
相關檔案:「需量競價措施」調整公告(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