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1 ~ 2022-06-30
調整本(111)年4月至5月「需量競價措施」每月執行抑低時數上限不受36小時限制。其中「可靠型」方案用電時數超過36小時之部分,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時,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之計算。
調整本(111)年4月至5月「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約定保證型」每月抑低時數上限不受24小時限制,抑低用電時數超過24小時之部分,無論當次執行率是否達成70%,均提供每度12元之流動電費扣減,至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時,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