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需量競價措施(經濟型、可靠型、聯合型)每月執行抑低時數上限原為36小時,為確保供電穩定,放寬旨述月份執行抑低時數不受36小時限制。用戶旨述期間抑低用電時數超過36小時之部分,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時,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之計算。
二、約定保證型每月執行抑低時數上限原為24小時,同步放寬不受限制,抑低用電時數超過24小時之部分,無論當次執行率是否達成70%,均提供每度12元之流動電費扣減,至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時,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