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調整本公司需量競價措施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為72小時 2021-10-25 可選用對象: 經常契約容量 100 瓩以上(特)高壓用戶得申請選用,但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及離島地區用戶不適用。 公告調整本公司需量競價措施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為72小時,說明內容如下: (一) 需要競價措施(經濟型、可靠型、聯合型)用戶於110年10月至12月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由36小時提高至72小時。 (二) 另「可靠型」方案超過原抑低用電時數上限36小時部分,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計算之規定。 相關檔案: (公告)調整本公司需量競價措施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72小時 雜湊值驗證 更新日期:2021-10-25 瀏覽人次:790 常用服務 電力小詞典:相關停電定義說明 1計畫性工作停電 為強化系統韌性或因設備老舊定期更換檢修設備需要而排定的停電,屬計劃性的工作停電,與電源不足完全無關。 2限電 1緊急限電 遇系統突發事故,導致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嚴重偏低時,為顧及電力系統安全,需立即實施之限電措施。 2計畫性限電 前一日預估隔日電能不足,執行計畫性限電用以確保系統安全。 3事故停電 偶發性因天災外力或設備問題故障,所以引起的局部設備停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