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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推出「需量競價措施」,歡迎高壓以上用戶踴躍申請。

                          需量競價措施

壹、經濟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經授能密字第10400012210號函同意備查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X月X日經授能密字第105XXXXX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一、適用範圍

高壓以上經常電力用戶得申請選用,但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及離島地區用戶不適用。

二、抑低用電期間

(一)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戶得以月份為單位,選擇抑低用電月份。

(二)用戶得選擇每次執行抑低時數為2小時或4小時,以日為單位,每日視為抑低用電1次,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不超過28小時。

三、報價方式與實施時機

(一)用戶應於申請時提出抑低用電每度報價,抑低用電每度報價不得高於10元(報價至小數點後2位),並得於抑低用電前一日上午11時前申請變更。

(二)本公司得依系統需要及競價結果,於抑低用電前一日下午6時前通知用戶執行抑低用電。

四、抑低契約容量與最低抑低契約容量

(一)抑低契約容量:由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最低抑低契約容量。

(二)最低抑低契約容量:不得低於50瓩。

五、基準用電容量與實際抑低容量

(一)基準用電容量:依當次執行抑低用電日前5日(執行抑低用電日、離峰日、週六等除外)每日相同抑低用電時段之最高需量(15分鐘平均)之平均值計算。

(二)實際抑低容量:依基準用電容量扣除抑低用電時段最高需量之差額計算,未達最低抑低契約容量者則按0計算。

六、電費扣減

執行抑低用電當月之電費扣減為當月各次流動電費扣減之總和,各次流動電費扣減按下列方式計算:

流動電費扣減=實際抑低容量×執行抑低時數×抑低用電每度報價

 七、其他

(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

(二)用戶於抑低用電期間內廢止用電或暫停用電,致其經常契約容量低於抑低契約容量時,自廢止用電或暫停用電日起不再按第六條規定扣減電費。

(三)抑低用電月份全月未用電者,不適用第六條規定扣減電費。

(四)用戶於抑低用電期間內,得申請變更抑低契約容量、抑低用電期間及執行抑低時數,並於變更次月起生效。

(五)執行抑低用電開始至抑低用電結束期間,如遇本公司因故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則該停限電時段不納入實際抑低容量之計算。

(六)用戶應於抑低用電月份開始前申請本措施,於約定之抑低用電月份內,亦不得再選用其他種類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

(七)本公司除得視電力系統實際需要,隨時停止受理申請外,亦得視系統備用容量需要,限制抑低用電申請總量。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照電價表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措施作業細則由本公司另定之。

 

貳、可靠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經授能密字第10400012210號函同意備查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X月X日經授能密字第105XXXXX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一、適用範圍

高壓以上經常電力用戶得申請選用,但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及離島地區用戶不適用。

二、抑低用電期間

(一)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戶得以月份為單位,選擇抑低用電月份。

(二)用戶得選擇每次執行抑低時數為2小時或4小時,以日為單位,每日視為抑低用電1次,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不超過28小時。

三、報價方式與實施時機

(一)用戶應於申請時提出抑低用電每度報價,抑低用電每度報價不得高於10元(報價至小數點後2位),並得於抑低用電前一日上午11時前申請變更。

(二)本公司得依系統需要及競價結果,於抑低用電前一日下午6時前通知用戶執行抑低用電。

四、抑低契約容量與最低抑低契約容量

(一)抑低契約容量:由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最低抑低契約容量。

(二)最低抑低契約容量:不得低於50瓩。

五、基準用電容量與實際抑低容量

(一)基準用電容量:依當次執行抑低用電日前5日(執行抑低用電日、離峰日、週六等除外)每日相同抑低用電時段之最高需量(15分鐘平均)之平均值計算。

(二)實際抑低容量:依基準用電容量扣除抑低用電時段最高需量之差額計算,未達最低抑低契約容量者則按0計算。

六、電費扣減

(一)執行抑低用電當月之電費扣減為當月基本電費扣減與當月流動電費扣減之總和。

1.當月基本電費扣減按下列方式計算:

(1)當月每次執行之實際抑低容量均等於或超出抑低契約容量時:

基本電費扣減=抑低契約容量×60元/瓩×120%

(2)當月部分次數執行之實際抑低容量未達抑低契約容量時:

基本電費扣減=抑低契約容量×60元/瓩×(1-未達抑低契約容量之日數/ 應抑低用電日數)

2.當月流動電費扣減為當月各次流動電費扣減之總和,各次流動電費扣減按下列方式計算:

流動電費扣減=實際抑低容量×執行抑低時數×抑低用電每度報價

(二)用戶當次實際抑低容量未達抑低契約容量時,按下列方式加計電費:

加計電費=(抑低契約容量-實際抑低容量)×執行抑低時數×抑低用電每度報價×50%

七、其他

(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

(二)用戶於抑低用電期間內廢止用電或暫停用電,致其經常契約容量低於抑低契約容量時,自廢止用電或暫停用電當月份起不再按第六條規定扣減電費。

(三)抑低用電月份全月未用電者,不適用第六條規定扣減電費。

(四)用戶於抑低用電期間內,得申請變更抑低契約容量、抑低用電期間及執行抑低時數,並於變更次月起生效。

(五)執行抑低用電開始至抑低用電結束期間,如遇本公司因故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則該停限電時段不納入實際抑低容量之計算。

(六)用戶應於抑低用電月份開始前申請本措施,於約定之抑低用電月份內,亦不得再選用其他種類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

(七)本公司除得視電力系統實際需要,隨時停止受理申請外,亦得視系統備用容量需要,限制抑低用電申請總量。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照電價表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措施作業細則由本公司另定之。

 

常用服務

電力小詞典:相關停電定義說明

1計畫性工作停電

為強化系統韌性或因設備老舊定期更換檢修設備需要而排定的停電,屬計劃性的工作停電,與電源不足完全無關。

2限電

1緊急限電

遇系統突發事故,導致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嚴重偏低時,為顧及電力系統安全,需立即實施之限電措施。

2計畫性限電

前一日預估隔日電能不足,執行計畫性限電用以確保系統安全。

3事故停電

偶發性因天災外力或設備問題故障,所以引起的局部設備停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