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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調整本(111)年4月至5月「需量競價措施」及「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約定保證型」每月抑低時數上限。

  1. 為確保供電穩定,旨述期間之需量競價措施(經濟型、可靠型、聯合型)用戶每月抑低用電時數上限由36小時放寬為不受36小時限制;另為鼓勵可靠型用戶配合抑低,針對超過原抑低用電時數上限36小時部分,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時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計算之規定。
  2. 約定保證型每月執行抑低時數上限原為24小時,同步放寬不受限制,抑低用電時數超過24小時之部分,無論當次執行率是否達成70%,均提供每度12元之流動電費扣減,至實際抑低容量未達約定抑低契約容量時,得免除加計電費,亦不影響原基本電費扣減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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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小詞典:相關停電定義說明

1計畫性工作停電

為強化系統韌性或因設備老舊定期更換檢修設備需要而排定的停電,屬計劃性的工作停電,與電源不足完全無關。

2限電

1緊急限電

遇系統突發事故,導致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嚴重偏低時,為顧及電力系統安全,需立即實施之限電措施。

2計畫性限電

前一日預估隔日電能不足,執行計畫性限電用以確保系統安全。

3事故停電

偶發性因天災外力或設備問題故障,所以引起的局部設備停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