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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增訂「高壓及特高壓電力批次生產時間電價」,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一、依據經濟部112年10月13日經能字第11258024130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自112年起實施電價時間帶,因非夏月離峰時間不連續(0~6時、11~14時),不利業者利用離峰時間連續生產,基於電力系統及產業需要,增訂批次生產時間電價,重點如次:

(一)適用對象:提供高壓及特高壓生產性質用電場所選用。

(二)時間帶劃分:主要分為尖、離峰兩時段,其中尖峰時間係考量夜間為用電高峰;離峰時間則係配合太陽光電發電,引導在白天太陽光電充裕時用電。夏月及非夏月尖離峰時間分布如下:

1、週一至週五:尖峰時間為15:30~21:30,其餘為離峰時間。

2、週六:週六半尖峰時間為15:30~21:30,其餘為離峰時間。

3、週日:全日為離峰時間。

(三)電價特色

1、離峰時間長:離峰時間連續且長達18小時,為現行電價(9小時)之2倍,便於批次生產作業之業者利用離峰時間連續生產,亦增進產程調整彈性。

2、高尖離峰價差:夏月及非夏月均有6~7元之尖離峰價差,較現行二段式時間電價(價差約3元)、三段式時間電價(夏月價差約5元、非夏月價差約2元),更能強化尖峰用電管理。

三、檢送「高壓及特高壓電力批次生產時間電價」電價表。詳細電價表、相關作業原則、推廣用戶資料及宣導資料,將另行函送。

四、為利用戶查詢,本次增訂之電價公告於本公司對外網頁首頁之「最新消息→政策措施」項目供瀏覽下載。

相關檔案: 雜湊值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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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小詞典:相關停電定義說明

1計畫性工作停電

為強化系統韌性或因設備老舊定期更換檢修設備需要而排定的停電,屬計劃性的工作停電,與電源不足完全無關。

2限電

1緊急限電

遇系統突發事故,導致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嚴重偏低時,為顧及電力系統安全,需立即實施之限電措施。

2計畫性限電

前一日預估隔日電能不足,執行計畫性限電用以確保系統安全。

3事故停電

偶發性因天災外力或設備問題故障,所以引起的局部設備停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