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及需量競價措施已於109年10月16日獲經濟部同意備查修正,原定於110年4月1日生效,因應電力系統需要,調整110年實施時程如下:
一、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月減8日型、日減6時型、日減2時型方案),抑低用電期間由4個月(6~9月)擴大為7個月(3~9月),本次提前實施為彈性應變作法,用戶仍得按月選用,可請用戶評估自身用電需求能否配合抑低後選用。
二、 月減8日型及日減6時型方案三段式時間電價用戶夜間抑低用電價差電費扣減,係為維持該等用戶於夏月期間18~20時之抑低誘因,故非夏月抑低用電月份(3~5月)不適用。
三、 需量競價措施自110年3月1日起依修正後條文(採平均需量方式計算實際抑低容量及降低最低抑低契約容量門檻)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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