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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及需量競價措施修正事項提前至3月起實施

本公司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及需量競價措施已於109年10月16日獲經濟部同意備查修正,原定於110年4月1日生效,因應電力系統需要,調整110年實施時程如下:
一、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月減8日型、日減6時型、日減2時型方案),抑低用電期間由4個月(6~9月)擴大為7個月(3~9月),本次提前實施為彈性應變作法,用戶仍得按月選用,可請用戶評估自身用電需求能否配合抑低後選用。
二、 月減8日型及日減6時型方案三段式時間電價用戶夜間抑低用電價差電費扣減,係為維持該等用戶於夏月期間18~20時之抑低誘因,故非夏月抑低用電月份(3~5月)不適用。
三、 需量競價措施自110年3月1日起依修正後條文(採平均需量方式計算實際抑低容量及降低最低抑低契約容量門檻)實施。

新聞發言人:業務副處長林德義
聯絡電話:(049)2350101分機2202

業務聯絡人:業務經理駱毅
聯絡電話:(049)2350101分機2400

業務聯絡人:業務組營業課郭昭志
聯絡電話:(049)2350101分機2413

需量競價措施修正事項 需量競價措施修正事項

常用服務

電力小詞典:相關停電定義說明

1計畫性工作停電

為強化系統韌性或因設備老舊定期更換檢修設備需要而排定的停電,屬計劃性的工作停電,與電源不足完全無關。

2限電

1緊急限電

遇系統突發事故,導致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嚴重偏低時,為顧及電力系統安全,需立即實施之限電措施。

2計畫性限電

前一日預估隔日電能不足,執行計畫性限電用以確保系統安全。

3事故停電

偶發性因天災外力或設備問題故障,所以引起的局部設備停電事故。